业内:iMessage垃圾信息与垃圾短信不同 法律有缺失(2)
上述消息人士认为,治理iMessage垃圾信息应该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对商家的管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失,限制性条款只强调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广告信息,但没有说明,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后,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后果。此外,在治理过程中,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形成。 有知情人士称,工信部在治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iMessage和垃圾短信的技术实现手段不一样,管理的对象、方式方法、机制都有所不同。iMessage属于近年来新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下一步的具体措施。 【观点】 平台需采取措施屏蔽垃圾信息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记者,依据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垃圾信息治理的主体是工信部及各地的通信管理局。 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正大也表示,互联网垃圾信息治理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地方上为各地的通信管理局,他们对于互联网经营企业、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等企业、个人有管理的权利。如果是涉及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的规定追究信息发布者的相关责任。涉及金融类的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其他类的则相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
梁正大称,对于iMessage垃圾信息泛滥,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服务者应负什么责任需要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是否明知发布的是垃圾信息;其次平台对进入的企业、个人或信息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严格、谨慎的审核,有没有故意违法或为谋利而故意使垃圾信息得以发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个技术问题,如果苹果尚未拥有成熟技术且不是故意放纵垃圾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就很少或不用承担,但苹果需要尽快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垃圾信息。” 梁正大对记者表示,发送垃圾信息的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看执法部分取证调查是否到位。如果发布的是纯垃圾信息,工信部要求平台加强监管,从技术上杜绝垃圾信息。如果推送信息的主体在境内的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些企业、个人进行处罚和管理。 新京报记者 马婧 实习生 游佳颖 位威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凤枝_NT2541(编辑:ASP站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