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违反广告法 由于吸尘器功能表述不清被罚
发布时间:2021-12-09 15:22 所属栏目:40 来源:互联网
导读: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0854号)显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0854号)显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5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来信举报称当事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售产品的广告文案或标称无宣称依据及出处,涉嫌虚假宣传等。接举报后,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始,当事人在天猫APP戴森官方旗舰店的戴森V15 total clean手持无线吸尘器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且可识别不同地面类型,自动随需调节吸力。”的广告。实际戴森V15 total clean手持无线吸尘器仅能识别光滑硬地板和地毯2种地面,且未对“不同地面类型”在备注解释栏注明。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广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DYSON HOME TECHNOLOGIES PTE.LT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编辑:ASP站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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