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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DMA知识产权协议推动3G应用

发布时间:2017-01-05 21:52 所属栏目:125 来源:协议分析网
导读:3G基本专利的特殊现实状况使得专利评估成为必需 3G已经发展成为一套高度复杂的技术。ETSI和ARIB的WCDMA与CDMA2000的专利声明状况显示,两种技术都各拥有数以百计的基本专利,而这些基本专利的绝大部分所有权由主要的几家公司持有。但可以明确的是,没有哪个公

3G基本专利的特殊现实状况使得专利评估成为必需

  3G已经发展成为一套高度复杂的技术。ETSI和ARIB的WCDMA与CDMA2000的专利声明状况显示,两种技术都各拥有数以百计的基本专利,而这些基本专利的绝大部分所有权由主要的几家公司持有。但可以明确的是,没有哪个公司独家拥有某个标准内所有的、哪怕是大部分的专利。CDMA2000的绝大部分基本专利由几家公司分别所有,而非外界一直误认为的由某一家公司拥有专利总量中的大多数。

  设在英国的PA咨询公司对UTRA-FDD,即WCDMA的主流技术进行了基本专利的评估。这一评估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政府、运营商或制造商,是完全中立和公正的。PA公司对600多个专利族,包括授权专利与专利申请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大约200个专利属于基本专利。诺基亚在WCDMA的基本专利中处于很强的地位。

  目前,整个业界都确信中国企业将在3G的基本专利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支持3G在中国商用的决策工作,也为了帮助中国本土公司了解3G专利的宏观状况,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底组织了一次3G专利评估工作。评估涵盖了全部的三项3G标准技术:WCDMA,CDMA2000和TD-SCDMA。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非常系统全面的一次3G专利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揭示了到底谁是专利的所有人、拥有多少专利等问题,纠正了中国业内对3G专利的一些错误认识。评估的重要发现之一就是:CDMA2000的绝大部分基本专利由几家公司分别所有,而非外界一直误认为的由某一家公司拥有专利总量中的大多数。如果中国能把这样的评估工作继续下去,将有可能成为中国为全球移动通信界作出的一大贡献,因为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所有其它公司都需要这样的信息。

  确定许可条件的FRAND原则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就自然而然地涉及到下一个重要的话题:在许可合同中该如何确定专利使用费,这也是许可合同的一个核心部分。

  在许可实践中,被许可方,即使用它人专利的公司,会把其销售额的一部分,作为提成费,支付给许可方,即专利权人。通常是针对最终产品来考虑专利许可与提成问题,对移动通信来说,即是手机、基站等最终产品,销售额也是指这些产品的销售额。提成费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即是通常所说的专利费率或提成率。

  3GPP、ETSI和CWTS等标准组织在它们的IPR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原则。组织的所有成员公司均受其约束。FRAND原则可以这样理解:

  1.不可以IPR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进入该行业。拥有专利的公司必须对外给予专利许可,不得拒绝许可。

  2.许可的条款,尤其是提成率,应当合理。合理与否的标准是业界广泛接受的标准,或者更具体地讲,与业内大多数公司的许可实践相比,应当是合理的。

  3.在给予许可时,专利权人应当在全世界范围内平等对待所有的公司,不得歧视某国或某个公司。

  一个合理的专利费率是由业界内的实践所决定的,而不是由某国政府或某个组织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和DoCoMo等业内主要的公司才于2002年11月联合宣布,它们承诺在WCDMAIPR的许可中采用足够低的费率。同时,这四家公司也声明它们共同在WCDMA基本专利的总量中占明显大多数。作为基本专利的持有者,日本制造商富士通、松下通信工业、三菱电子、NEC和索尼公司也纷纷表示愿意参与该计划的合作。我们认为由这些业界领先公司,共同做出这样一个宣布与承诺,无疑构成了业内的一种实践行为,它将成为未来的类似许可活动的一个坚实的参照基准。同时,以上四家公司还拥有大量CDMA2000标准的基本专利。这些专利也将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对外进行许可。

  这样的联合声明已经构成了整个业界的强有力的基准。当爱立信、诺基亚与华为公司相继宣布双方达成WCDMA专利许可协议,这种基准就更进一步成为事实基准。这两个协议的达成,不仅表明了诺基亚等国际厂商通过降低专利费,与本地制造商共同推动中国WCDMA技术发展的承诺,也成为中国制造商开始参与国际专利相互授权以及进入全球WCDMA市场的重要里程碑。

  至此,我们可以说,关于中国的WCDMA的IPR问题,由于众多有利因素的存在:已达成协议所设定的事实基准、四家主要公司所做的公开的联合承诺、各标准化组织的IPR规约的约束力、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利评估的有力支持、WTO规则允许国家政府在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时可以介入,都将确保WCDMA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推动3G在中国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移动通信界的IPR机制与实践,是推动快速创新的有力因素,它在移动信息社会的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今的中国已经具有一套很完备和有效的IPR立法,足以保证IPR的许可以合理的方式顺利进行。所有拥有3G基本专利的公司都迫切希望中国的3G商用早日开始,为整个产业创造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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