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尽适当性义务 资管发行人和销售者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9 13:36 所属栏目:125 来源:财新网
导读:(记者 武晓蒙) 投资者在“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是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义所在,这一原则有望正在法院审判环节落实。 近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
(记者 武晓蒙)投资者在“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是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义所在,这一原则有望正在法院审判环节落实。 近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明确,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让发行人赔偿,还可以让销售者赔偿,发行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ASP站长网) |
相关内容
网友评论
推荐文章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