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建构分析(2)
数字政府治理平台构建之后,政务公开更为便捷,数字政府治理主体(尤其是党政部门)可以直接在数字政府治理平台上公开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和人事任免等信息,提升各治理主体的透明性。此举能够减少各治理客体因为不了解治理主体的各类信息而产生的猜疑,使各治理客体能够对各治理主体展开监督,降低某些治理主体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为数字化治理水平的提升,治理客体对治理主体满意度的提升创造条件。 3.治理客体参与数字政府治理 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展开有赖于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参与,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而非主体单向实施举措、客体完全被动接受。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构建,使数字政府治理主体能够运用互联网技术及时、高效地获知数字政府治理客体的诉求,为相关政策的正确制定或准确调整创造条件;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构建也为数字政府治理客体创建了便捷参与数字政府治理的渠道,这些治理客体能够通过这一渠道有效地参与治理政策的制定或向数字政府治理主体反映诉求,强化政社之间的互动,助推数字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 4.公共服务的供给 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存在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更为便捷、及时,数字政府治理客体能够借助互联网技术便捷、及时地获取所需的公共服务;数字政府治理主体能够借助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及时获知数字政府治理客体的公共服务诉求及对已经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意见、建议,在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有效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效能。如:数字政府治理的各主体将现有的各类单一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成综合的信息服务体系(以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展现),为治理客体供给所需的公共服务。 5.治理领域的舆论宣传 数字政府治理主体可以借助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展开对方针、政策等的宣传,在强化数字政府治理客体对数字政府治理平台认知程度的基础上,提高这些客体对这些方针、政策的了解程度和支持程度,从而为这些方针、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新时代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存在的问题 1.实用性有待强化 一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存在某些问题,如:资源整合程度不够高,存在信息重复公布或同一类信息分布于多个治理平台等现象;在线互动效能偏低,与治理客体之间的互动较少或耗时较长;公布的政务信息较少或公布的政务信息较为陈旧;构建和运行依然以政府为中心,将数字政府治理平台视为政府的宣传阵地而非供给公共服务及与治理客体展开互动的平台。 2.规范性有待加强 部分治理客体在使用数字政府治理平台之后发现一些平台的建构缺乏规范性,这一情况导致大量信息在不同治理平台中重复公布,治理客体真正需要的一些信息难以获取。除此之外,一些治理平台依然按照部门形式对服务模式加以分类,致使事项处理环节没有显著减少,工作效率难以获得明显提升,一些治理客体对数字治理平台的满意度较低。 3.时效性有待增强 目前,公开的信息内容滞后、信息陈旧等现象存在于我国一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之中,一些治理客体在数字政府治理平台之中难以实现与治理主体的互动或难以获得应有的公共服务,因而不再积极借助这些治理平台展开政社互动或公共服务的获取,导致数字政府治理效能难以得到提升,治理客体对这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满意度较低。 4.亲和性有待提升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主管的数字政府治理平台难以做到与治理客体的及时互动,表现为政民互动板块活跃度较低、线上办事效能偏低。这些情况的存在实质上表现出这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亲和性较低,这一问题阻滞了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实用性的提升,且是一些治理客体对数字政府治理平台满意度较低的重要原因。 三、新时代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设计架构和人才机制不完善 依托于实体部门的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常常表现出这些实体部门的一些问题,如:部门之间互动较少,具有较为明显的封闭性,催生“信息孤岛”现象,阻滞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快速发展,降低这些治理平台的实用性、时效性和亲和性。此外,受观念、资金等因素影响,一些政府对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建设投入力度不大,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相关的政策不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很难吸引相关人才,人才队伍稳定性较低,严重制约了数字政府治理平台服务效率的提升。 (二)数字资源开放性较低,阻滞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实用性的提升 部分公职人员服务观念淡薄,考虑到公开信息较为繁琐而不想公开一些信息;部分公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担心公开一些信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愿公开一些信息;部分公职人员认为公开某些信息会导致自己所在部门失去某些优势或某些利益,因而不敢公开一些信息。这些情况的存在共同导致一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数字资源开放性较低,阻滞了这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实用性的提升,与数字治理2.0时代的要求不符。 (三)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建构过程中治理客体参与程度较低 一些治理平台的“领导信箱”“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网上调查”“建议投诉”等功能板块并没有专人负责,相关责任未能落实,导致这些治理平台的互动性较差,治理客体因而不愿意积极参与治理平台的构建。一些地方政府在构建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过程中,未能设置与之相关的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机制,导致一些治理客体使用数字政府治理平台之后发现依然必须到实体部门寻求帮助,因而不愿意继续积极参与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构建。这些情况均与数字治理2.0时代的要求不符。 (四)数据资源的整合性不足且形式化明显 一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建构过度以政府为中心,忽视了数字政府治理其它主体及客体的诉求,呈现出尚处于数字治理1.0时代的状态。致使数据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运行效能弱化——尤其是在线办事、政社交流、事务进度查询等板块功能弱化,阻滞了数字政府治理平台实用性和亲和性的强化。另外,一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源仅限于政府文件、政策、人事任免等内容,并未全面、及时地提供数字政府治理客体真正关心、需要的数据资源,致使这些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实用性和亲和性明显偏低。 (五)数字政府治理平台的安全性能不够高 (编辑:ASP站长网) |